住户:不按合同退费
“按合同规定,上个季度多交的暖气费,应抵扣本季度的费用。”鲁先生告诉北京晨报记者,他于2014年初收房,2015年8月正式入住,2014至2015年度供暖季按要求交了一半暖气费。根据鲁先生签署的合同显示,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365日内进行清算,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该合同签署于2015年1月16日。
另一位业主李女士也被告知此前一年不再退费。她告诉记者,因供暖公司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从2015年开始部分业主没有再交暖气费,不少住户先后遭到“剪线”破坏 。
司:第一年不具备条件
“暖气公司给出的2015至2016年度热计量读数,与实际使用量明显有出入。”鲁先生告诉记者,“我们向供暖公司提出质疑,对方说算错了,又拿回去重新算了。”鲁先生认为,供暖公司应该公开楼栋表的读数及公摊费的计算方法,但该请求遭到了拒绝。
供暖公司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回应称,小区2014年只有少部分业主入住,因此2014至2015年度不具备热计量退费条件。至于2015至2016年度,供暖公司承认共有4栋楼业主用户实际使用的暖气量算错了,后重新进行了核算并贴了公告。
对于公开整楼读数和公摊费等问题,供暖公司回应,“如果业主需要楼栋表的读数及公摊费的计算方法,需业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该栋楼全部业主同意。”
律师分析
供暖公司涉嫌违约
对此,律师认为,该争议事件的关键点在于,合同的签订日期虽然是2015年年初,但有效期是从2014年11月15日起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缴费办法,供暖公司应该对2014年下半年收取的供暖费在下一年度之内进行核算,并对业主多退(或在下期的采暖费中予以抵扣)但少不补,合同期内都遵此执行,因此,供暖公司涉嫌违约,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协、市政管理部门等申请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