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印章: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印章的法律特征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是基于国际PKI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与物理身份证不同的是,数字证书还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的传递。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