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实体部分:
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
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